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2條 法規: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2條 司法院設法官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下列事項:一、法官之遴選。二、提供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為候補、試署法官服務成績審查之意見。三、職務法庭法官、參審員之遴定。四、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之遴定。初任法官者,除因法官、檢察官考試及格直接分發任用外,應經本會遴選合格。曾任法官因故離職後申請再任者,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