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本會遴選法官,應審酌其操守、能力、身心狀態、敬業精神、專長及志願。本會提供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服務成績審查之意見,得以書面資料、推派遴選委員代表列席說明或其他方式為之。本會遴定職務法庭法官、參審員,依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