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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5 / 200 頁- 行政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16條 人民團體之會員(會員代表),如一人同時當選為理事與監事或候補理事與候補監事時,由當選人當場擇一擔任;如當選人未在場或在場而未能擇定者,以得票較多之職位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如一人同時為正式當選及候補當選時,以正…
- 行政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26條 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票以紙本為之者,在開票完畢宣布結果後,其所有選舉或罷免票應予包封,並在封面書明團體名稱、屆次、職稱、選舉或罷免票張數及年月日等,由會議主席及監票員會同驗簽後,交由各該團體妥為保管;以電子方式為之者,應…
- 行政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36條 人民團體因罷免案舉行會議時,應將罷免書及答辯書同時分發各出席人,並現場公告。
- 行政警察役役男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第6條 警察役役男使用警械,因而致人傷亡者,準用警械使用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 行政教育會法 第6條 省(市)、縣(市)、鄉(鎮、市、區)教育會以行政區域為其組織區域,並冠以各該區域之名稱。全國教育會應冠以中華民國國號。
- 行政教育會法 第16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為會員代表:一、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二、犯前款以外之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四、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五、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 行政教育會法 第26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前項理事、監事任期屆滿改選完成後,應於十五日內將理事、監事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教育會法 第36條 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事業費之籌集,應列入各該教育會年度計畫,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行之。
- 行政教育會法 第46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定之。
- 行政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6條 會計科目分為資產、負債、基金暨餘絀、收入、支出五類。前項各類會計科目之名稱及說明如附件二。
- 行政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16條 工商團體不動產之購置、出售、轉讓、或他項權利之設定,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始得處理,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不動產之購置遇有特殊需要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授權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處理後,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 行政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26條 工商團體經費收入,均應掣給正式收據,並留存根備查。提用存款時,應由團體負責人、秘書長或總幹事及財務人員於領款憑證上共同蓋章。
- 行政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36條 監事會於定期舉行監事會議時依規定之職權執行定期查核,必要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舉行臨時監事會議執行臨時查核。
- 行政人民團體法 第6條 人民團體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但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設於其他地區,並得設分支機構。
- 行政人民團體法 第16條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 行政人民團體法 第26條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會員(會員代表)。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於開會前一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前項會議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 行政人民團體法 第36條 (刪除)
- 行政人民團體法 第46條 依前條第一款規定設立政黨者,應於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及負責人名冊,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案,並發給證書及圖記。前條第二款之政黨,應於選舉公告發布之日前,檢具章程及負責人名冊,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備案。
- 行政人民團體法 第46-1條 依前條規定備案之政黨,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依法向法院辦理法人登記:一、政黨備案後已逾一年。二、所屬中央、直轄市、縣(市)民選公職人員合計五人以上。三、擁有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財產。前項政黨法人之登…
- 行政人民團體法 第56條 人民團體因組織區域之調整或其他原因有合併或分立之必要者,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定合併或分立。行政組織區域變更時,人民團體名稱變更者,應將會議紀錄函請主管機關備查。人民團體名稱變更者,不得與登記有案之人民團體相同。依前項規定議決…
- 行政人民團體法 第60條 未經依法申請許可或備案而成立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解散而屆期不解散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鍰。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廢止許可或解散並通知限期解散而屆期不解散者,亦同。
- 行政人民團體法 第61條 未經依法申請許可或備案而成立人民團體,經該管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解散而屆期不解散,仍以該團體名義從事活動經該管主管機關制止而不遵從,首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廢止許可或解散並通知限期解散而屆期不解散…
- 行政人民團體法 第62條 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收受捐助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捐助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行政人民團體法 第63條 依本法所處罰鍰,經通知後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 行政人民團體法 第64條 (刪除)
- 行政人民團體法 第65條 (刪除)
- 行政人民團體法 第66條 人民團體選任職員之選舉罷免、工作人員之管理、會務之輔導與財務之處理,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人民團體法 第67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 行政教育會法施行細則 第6條 省(市)、縣(市)、鄉(鎮、市、區)教育會成立後十五日內,應將章程連同會員(代表)名冊及理事、監事簡歷冊三份函報該管主管機關備查並轉知同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以一份函送上級教育會備查。全國教育會成立後十五日內,應將章程連…
- 行政教育會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教育會理事、監事名額應為奇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