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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法
第65條
人民團體法 第65條
法規:
人民團體法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十一章 附則
第6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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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選任職員之選舉罷免、工作人員之管理、會務之輔導與財務之處理,其辦法由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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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條
人民團體選任職員之選舉罷免、工作人員之管理、會務之輔導與財務之處理,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67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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