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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法
第36條
人民團體法 第36條
法規:
人民團體法
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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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職業團體
第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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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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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團體以其組織區域內從事各該行職業者為會員。職業團體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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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條
職業團體係以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促進社會經濟建設為目的,由同一行業之單位,團體或同一職業之從業人員組成之團體。
第37條
職業團體以其組織區域內從事各該行職業者為會員。職業團體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
第38條
職業團體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但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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