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法 第67條 法規:人民團體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十一章 附則 第67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