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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41條 書記官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報請院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科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代理人。其餘職員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事務性質由科室主管指定代理人。第二項代理期間逾三日者,應報經院長核定。
  2. 司法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10條 …託人、受託人、信託監察人、信託受益人或與上述人員具相當或類似職務者之姓名、聯絡方式及住居所地址。(二)擔任高階管理人員之姓名。(三)所有權及控制權結構、實質受益人或其他可有效控制該信託之人。請求人委任代理人辦理者,公證人…
  3. 司法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11條 …託人、受託人、信託監察人、信託受益人或與上述人員具相當或類似職務者之身分證明文件。(二)信託契約或類似之權利文件。但前條第三項所列之人,或經確認未以書面訂立信託契約或類似權利文件者,不在此限。(三)得證明所有權人、實質受…
  4. 司法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13條 …高階管理人員是否為現任或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一、請求人或其實質受益人若為現任國內外政府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應將該請求人直接視為高風險,並採取第十七條第二款各目之強化確認身分措施。二、前款規定於…
  5. 行政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第13條 處理設施之主管人員,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或自新任主管職務之日起二年內取得高級運轉員認可證書。
  6. 行政電視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 第7條 …持人之審查諮詢委員仍得參與會議表決。召集人因故無法擔任召集人職務時,由本會主任委員另行指派之。
  7. 司法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 第4條 監督機關對於公證職務上事項所發命令或函示,公證人及公會應予遵守。下級監督機關核發之命令或函示,應層報司法院備查。
  8. 司法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 第6條 監督機關得定期派員檢查所屬公證人及公會執行職務情形及其保管之文書物件,公證人及公會不得拒絕或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9. 司法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 第12條 …者,監督機關得依法懲處或移付懲戒。一、允諾他人假藉其名義執行職務。二、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三、以公證人名義為保證人。四、違背法令、公證人規範或公會章程,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外之任何名義酬金。五、為開業、遷移或公證業務範圍…
  10. 司法破產法 第18條 監督輔助人之職務如左:一、監督債務人業務之管理,並制止債務人有損債權人利益之行為。二、保管債務人之流動資產及其業務上之收入。但管理業務及債務人維持家庭生活所必需之費用,不在此限。三、完成債權人清冊。四、調查債務人之業務、…
  11. 司法破產法 第86條 破產管理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其職務。
  12. 司法破產法 第157條 和解之監督輔助人、破產管理人或監查人,對於其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圓以下罰金。
  13. 行政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9條 …參加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第二階段測驗成績及格,經見習擬任職務三個月以上成績及格者,經營者得於接獲測驗成績及格通知之日起一年內,檢附其見習評定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執照。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期間,僅於用過燃料池置…
  14. 行政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0條 …應於執照所定之核子反應器擔任運轉工作,並依執照種類擔任相關之職務。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應依再訓練方案接受再訓練,並經測驗及格。經營者應依附件四或附件四之一規定之訓練內容及時數分配提出運轉人員再訓練方案,報請主管機關核…
  15. 行政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11條 …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每半年應實際從事核子反應器運轉操作相關職務一百小時以上。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不符合前項規定者,應見習擬任職務三十二小時以上,始得再單獨從事核子反應器運轉操作工作。未滿十八歲或逾六十五歲者,不得從…
  16. 行政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23條 參加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測驗成績及格,經見習擬任職務六小時以上成績及格者,經營者得於接獲測驗成績及格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內檢附其見習評定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執照。
  17. 行政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4條 …應於執照所定之核子反應器擔任運轉工作,並依執照種類擔任相關之職務。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每年應接受經營者再訓練三十小時以上,且二年內應實際從事核子反應器起動及停機操作各二次以上,其再訓練內容依附件六之規定。
  18. 行政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25條 …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每年應實際從事核子反應器運轉操作相關職務十六小時以上。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不符合前項規定者,應見習擬任職務六小時以上,始得再單獨從事核子反應器運轉操作工作。未滿十八歲或逾六十五歲者,不得從事研…
  19. 行政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29-1條 …陳報主管機關,並繳還其執照:一、調離執照所定之核子反應器運轉職務,且經營者認定不再從事運轉操作。二、離職。
  20. 司法公設辯護人條例 第6條 公設辯護人應在所屬法院管轄區域內執行職務。
  21. 司法公設辯護人條例 第7條 …或其檢察分署檢察官任用資格者。三、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者。四、經軍法官考試及格,並擔任相當薦任職軍法官四年以上,成績優良者。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22. 司法公設辯護人條例 第12條 公設辯護人對於法院及檢察官,獨立行使職務。
  23. 司法公設辯護人條例 第22條 公設辯護人行使職務,不因前條規定而受影響。
  24. 司法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 第7條 公設辯護人執行職務須人助理時,得請求所屬法院院長指定職員兼辦之。
  25. 司法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 第11條 公設辯護人因職務上知悉或持有被告之秘密者,不得有足以損及其名譽、信用或故意洩漏之行為。
  26. 司法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 第13條 公設辯護人出庭時,坐於辯護人席位,在法庭執行職務時,並應遵守法庭之秩序。
  27.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3條 法院因發見真實之必要或遇有急迫情形時,得於管轄區域外行其職務。
  28.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7條 法官於該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一、法官為被害人者。二、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三、法官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
  29.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8條 …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法官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30.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5條 …院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但不得以曾於下級法院執行書記官或通譯之職務,為迴避之原因。法院書記官及通譯之迴避,由所屬法院院長裁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