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13條 處理設施之主管人員,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或自新任主管職務之日起二年內取得高級運轉員認可證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