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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本辦法施行前六年內取得之訓練及格證明,其訓練機關(構)及訓練課程符合本辦法規定者,其時數得予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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