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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處理設施運轉人員認可證書於有效期間遺失、損毀或變更登載事項者,得填具附件三申請表,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改註。
前項補發之證書有效期間至原證書有效期間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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