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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處理設施運轉人員合格證明書者,得於其有效期間或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繼續操作原領合格證明書中載明之處理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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