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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係指:一、輻射防護偵測業務。二、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銷售服務業務。三、輻射防護訓練業務。
  2. 行政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輻射防護偵測業務內容如下:一、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放射性物質及其工作場所之輻射防護偵測。二、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放射性物質之工作場所輻射安全評估。三、放射性物質運送有關之輻射防護及偵測。四、鋼鐵業輻射偵檢作業之…
  3. 行政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第4條 前條第一款業務,係指下列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放射性物質及其工作場所之輻射防護偵測:一、醫用X光機。二、醫用直線加速器。三、醫用密封放射性物質。四、醫用鈷六十遠隔治療機。五、醫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六、非醫用櫃型X光機。七…
  4. 行政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第5條 第三條第三款之放射性物質運送有關之輻射防護及偵測,係指:一、盛裝供運送放射性物質所用包裝、包件之輻射防護及偵測。二、載運放射性物質所用運送工具之輻射防護及偵測。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5. 行政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第5-1條 本辦法所稱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銷售服務業務內容如下:一、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銷售。二、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安裝。三、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維修。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6. 行政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第6條 本辦法所稱之輻射防護訓練業務內容如下:一、輻射防護人員之輻射防護訓練。二、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之輻射防護訓練。三、鋼鐵建材輻射偵檢人員(以下簡稱輻射偵檢人員)之輻射偵檢訓練。四、本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之…
  7. 行政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第8條 申請從事第三條輻射防護偵測業務認可者,應依下列規定置專職人員執行偵測業務:一、第一款至第三款業務,應置輻射防護師及輻射防護員至少各一人。二、第四款業務,應置輻射防護師至少一人及輻射防護員或領有輻射安全證書者至少一人。三、…
  8. 行政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第9條 申請從事輻射防護偵測業務之認可者,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合格後,發給認可證:一、公司或其他法人、團體登記或設立相關證明影本。政府機關(構)免附。二、負責人身分證或護照影本。政府機關(構…
  9. 行政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第10條 申請從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銷售服務業務之認可者,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合格後,發給認可證:一、公司或其他法人、團體登記或設立相關證明影本。政府機關(構)免附。二、負責人身分…
  10. 行政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第11條 申請從事輻射防護訓練業務之認可者,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合格後,發給認可證:一、公司或其他法人、團體登記或設立相關證明影本。政府機關(構)免。二、負責人及班主任身分證明影本。三、訓練計…
  11. 行政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2條 辦理輻射防護訓練或偵測訓練之訓練課程、時數、師資資格、學員資格,應依附表一至附表三之規定。
  12. 行政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第14條 …增加認可業務內容者,應依業務內容另檢附下列文件:一、申請增加輻射防護偵測業務或銷售服務業務內容者,應檢附輻射防護計畫及作業程序。二、申請增加輻射防護訓練業務內容者,應檢附訓練計畫及營運管理計畫。
  13. 行政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第15條 從事輻射防護偵測業務或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銷售服務業務者,其輻射防護計畫及作業程序應製作成冊備查。從事輻射防護訓練業務者,其訓練計畫及營運管理計畫應製作成冊備查。
  14. 行政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第16條 從事輻射防護偵測業務或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銷售服務業務者,其輻射防護計畫及作業程序內容變更時,應於發生日起三十日內檢附修訂之計畫送主管機關核備。從事輻射防護訓練業務業者,其訓練計畫或營運管理計畫內容變更時,應於…
  15. 行政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第17條 從事輻射防護偵測業務者,接受委託執行業務發現異常輻射時,應立即電話通報主管機關,並於七日內提報書面報告,必要時並協助委託人採取適當之防護措施。
  16. 行政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第18條 從事輻射防護訓練業務者,應妥善保存訓練學員名冊,期間至少十年。學員名冊應註明學員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字號、受訓日期、班次、測驗成績及結訓證明字號等。
  17. 行政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第19條 從事輻射防護訓練業務者,辦理各項訓練業務,其缺課時數超過全部授課時數五分之一之學員,不得參與該次訓練結業測驗。測驗成績不合格者,得於下一期訓練時向原訓練機構申請參加補測驗,補測驗以一次為限。
  18. 行政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第20條 從事輻射防護偵測業務者,應設置之專職人員離職,應暫停認可業務。從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銷售服務業務者,應設置之專職人員離職,應即補足。無其他適當人選,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由從事輻射防護偵測業務者報備之輻射防護…
  19. 行政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第21條 從事輻射防護偵測業務或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銷售服務業務者,使用之輻射偵測儀器,應每年送主管機關指定之認證機構校正一次,校正紀錄應保存三年。前項儀器未在主管機關指定認證機構之認證範圍者,其校正方法應報經主管機關審…
  20. 行政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第22條 從事輻射防護偵測業務者,應於每年一月底前製作前一年業務統計表,並應保存三年。從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銷售服務業務者,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底前製作前半年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與X光管之銷售及庫存統計報表,…
  21. 行政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第24條 從事輻射防護相關業務者,永久停止認可業務時,應於停止業務後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繳銷認可證。
  22. 行政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第25條 …一者,應廢止其認可:一、從事業務違法或不當,造成人員或環境之輻射危害,經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二、有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情事,一年內達兩次者。三、有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情事,一年內達三次者。四、有本法第…
  23. 行政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組織與專業人員設置及委託相關機構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24. 行政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組織與專業人員設置及委託相關機構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醫療機構使用下列之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相關設施時,應設置醫療曝露品質保證組織及專業人員或委託符合規定之相關機構,實施醫療曝露品質保證計畫(以下簡稱品質保證計畫)相關事項:一、醫用直線加速器。二、含鈷六十放射性…
  25.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組織條例 第2條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一、環境輻射偵測計畫之研擬及推動事項。二、環境中天然輻射之偵測事項。三、放射性落塵之偵測事項。四、食物及飲用水放射性含量之偵測事項。五、核設施及放射性物質使用…
  26.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組織條例 第3條 本中心設輻射偵測技術組及放射化學分析組,分掌前條所列事項。
  27.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辦事細則 第7條 …響研究。三、環境保育相關材料特性與製程之研究及技術發展。四、輻射對材料特性影響與應用之研究及技術發展。五、非破壞性檢測與破壞性檢驗之研究及技術發展。六、核燃料設計、製造、熱室與池邊檢驗之研究及技術發展。七、其他有關核燃料…
  28.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辦事細則 第8條 同位素應用組掌理下列事項:一、同位素生產與輻射照射設施之規劃及建立。二、穩定同位素與檢驗試劑之研製及應用開發。三、放射性同位素之研製、生產及推廣。四、同位素標幟化合物與核醫藥物之合成、研製及推廣。五、放射性同位素於工業應…
  29.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辦事細則 第12條 …項:一、核能儀器設計、製造、校驗與維修之研究及技術發展。二、輻射監測系統之研究及技術發展。三、儀控電子技術與相關控制理論之研究及技術發展。四、半導體輻射偵檢器之研究及技術發展。五、儀控相關軟體之研究及技術發展。六、核能零…
  30.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辦事細則 第14條 保健物理組掌理下列事項:一、輻射安全管制之研究、應用、執行及評估。二、輻射度量與輻射防護儀具檢測校驗之研究及技術發展。三、環境輻射監測與安全評估之研究及技術發展。四、輻射屏蔽設計與輻射影響評估之研究及技術發展。五、人員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