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7條下列機關(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從事本辦法之各項業務認可:一、政府機關(構)。二、大專校院或學術研究機構。三、法人、團體。
- 第8條申請從事第三條輻射防護偵測業務認可者,應依下列規定置專職人員執行偵測業務:一、第一款至第三款業務,應置輻射防護師及輻射防…
- 第9條申請從事輻射防護偵測業務之認可者,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合格後,發給認可證:一、公司…
- 第10條申請從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銷售服務業務之認可者,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合…
- 第11條申請從事輻射防護訓練業務之認可者,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合格後,發給認可證:一、公司…
- 第13條本辦法核發之認可證有效期限為五年。期限屆滿前六十日至三十日,申請人得填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認可證,經主管機關審查…
- 第14條認可證於有效期限內遺失、毀損或記載事項變更者,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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