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申請從事輻射防護偵測業務之認可者,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合格後,發給認可證:一、公司或其他法人、團體登記或設立相關證明影本。政府機關(構)免附。二、負責人身分證或護照影本。政府機關(構)免附。三、輻射防護人員認可證書或輻射安全證書影本及在職證明。四、輻射防護計畫。五、作業程序。六、偵測儀器之型錄、校正合格文件。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