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一章 總則 第5條 第三條第三款之放射性物質運送有關之輻射防護及偵測,係指:一、盛裝供運送放射性物質所用包裝、包件之輻射防護及偵測。二、載運放射性物質所用運送工具之輻射防護及偵測。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