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辦法所稱輻射防護偵測業務內容如下:一、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放射性物質及其工作場所之輻射防護偵測。二、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放射性物質之工作場所輻射安全評估。三、放射性物質運送有關之輻射防護及偵測。四、鋼鐵業輻射偵檢作業之輔導與稽核。五、建築物輻射偵測。六、鋼鐵建材輻射偵測。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