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第5-1條 法規: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一章 總則 第5-1條 本辦法所稱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銷售服務業務內容如下:一、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銷售。二、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安裝。三、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維修。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