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第15條 法規: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三章 管理 第15條 從事輻射防護偵測業務或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銷售服務業務者,其輻射防護計畫及作業程序應製作成冊備查。從事輻射防護訓練業務者,其訓練計畫及營運管理計畫應製作成冊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