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條申請認可文件或其他申報文件有虛偽不實之情形者,應撤銷其認可。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廢止其認可:一、從事業務違法或不當,造成人員或環境之輻射危害,經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二、有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情事,一年內達兩次者。三、有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情事,一年內達三次者。四、有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八款情事,一年內達四次者。五、出具不實之輻射防護偵測或訓練證明文件者。六、未經核准擅自轉讓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