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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從事輻射防護偵測業務者,接受委託執行業務發現異常輻射時,應立即電話通報主管機關,並於七日內提報書面報告,必要時並協助委託人採取適當之防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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