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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第12條 …保護者之情緒反應、行為表現、生命徵象、肢體血液循環等情形,於被告施以固定保護觀察紀錄表記明之。經觀察發現前項被告之肢體血液循環不良如腫脹、膚色變化或發紺,或生命徵象不穩定等情形者,應立即終止或變更保護措施,並安排醫事人員…
  2. 行政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第13條 …意下列事項:一、施以固定保護,每次不得逾四小時,並應隨時觀察被告行狀,已無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所列情形者,應即終止。二、施以固定保護應由看守所人員為之。三、施以固定保護前,看守所人員應檢查被告身體、衣類及保護處所。四、應將…
  3. 行政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第16條 …容於保護室之核准、變更與終止過程,及起訖時間與原因,應記錄於被告收容於保護室紀錄表。看守所將被告收容於保護室後,應以電話、視訊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收容於保護室者之家屬或最近親屬;家屬或最近親屬有數人者,得僅通知其中一人;…
  4. 行政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第17條 看守所應隨時觀察收容於保護室者之行狀,每小時將觀察情形於被告收容於保護室觀察紀錄表記明之。收容於保護室合併施以固定保護者,被告之行狀觀察及記錄,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之規定行之。
  5. 行政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第18條 看守所對收容於保護室之被告,應注意下列事項:一、收容於保護室,每次不得逾二十四時,並應隨時觀察被告行狀,已無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所列情形者,應即終止。二、收容於保護室前,看守所人員應檢查被告之身體、衣類及攜帶之物品。三、接…
  6. 行政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第19條 收容於保護室之被告,應遵守下列事項:一、不得使用電器物品。二、不得持有或使用衣被及盥洗用具等日常必需用品以外之物品。三、不得吸菸。
  7. 行政被告獎勵實施辦法 第2條 …、看守所長官:指前款看守所之首長,及其授權之人。三、眷屬:指被告之配偶、直系血親。
  8. 行政被告獎勵實施辦法 第3條 依本法第七十六條獎勵被告之方式如下:一、公開表揚:由看守所長官於適當場合為之。二、發給獎狀:發給記載獎勵行為內容之獎狀。三、增加接見次數:合併或個別增加一次至三次。四、給與適當之獎金或獎品:一般性獎金,每人每次最高額以新…
  9. 行政被告獎勵實施辦法 第4條 …一項第五款所稱之與眷屬同住,係指於看守所之指定處所及期間,使被告與眷屬生活或相處。與眷屬同住,每次以三日為限。與被告同住之眷屬,應向看守所提出身分證明文件及其他足資證明雙方關係之證明文件。
  10. 行政被告獎勵實施辦法 第5條 …:一、處所內設備應妥為保管,如有損壞或短少,應照價賠償。二、被告應配合看守所作息。三、於處所內,不得有賭博、飲酒或其他不正當之行為。四、處所使用人應維護環境整潔。五、不得持有違禁物品,私有財物應自行檢點保管。六、同住期間…
  11. 行政被告獎勵實施辦法 第6條 經查獲被告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獎勵,看守所應取消獎勵,並以適當方式回復原狀。
  12. 行政被告獎勵實施辦法 第7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對於被告同一事件之行為不予重複獎勵。
  13. 行政解送人犯辦法 第8條 遞解人犯,應由起解機關先將人犯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被告事由,及罪名、刑期、解送方法起解日期等,逕行通知接收機關,一面備文並造具解犯清單一式二份,連同人犯發交押解員警至遞解之縣市政府驗收後,將解犯清單一份蓋用印信,退還…
  14. 行政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第2條 …人。三、看守所人員:指第一款看守所之戒護人員。四、移入違規舍被告:指依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施以懲罰之被告。五、違規行為:指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所稱妨害看守所秩序或安全之行為。六、家屬:指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及第…
  15. 行政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第4條 看守所對於被告施以懲罰,應視違規行為情節之輕重,並審酌下列事項:一、行為之動機、目的。二、行為時所受之刺激。三、行為之手段。四、被告之平時行狀。五、行為對看守所秩序或安全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六、行為後之態度。
  16. 行政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第5條 看守所於處理被告違規行為程序中,得善用修復式正義之策略。
  17. 行政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第7條 違規事件調查程序中,對被告或相關人員進行訪談時,應作成訪談紀錄並錄音,必要時,亦得錄影。前項紀錄應交由被訪談者確認後簽名或捺印;其拒絕或無法簽名者,應將其事由記明於紀錄。
  18. 行政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第8條 被告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陳述意見,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看守所人員應作成紀錄,經向被告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捺印。前項紀錄,被告拒絕或無法簽名者,應將其事由記明於紀錄。被告未陳述意見者,…
  19. 行政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第9條 對於被告施以懲罰,應由看守所人員製作被告懲罰報告表。前項被告懲罰報告表經看守所長官核定後,看守所應製作懲罰書(一式三聯),第一聯交由被告本人簽收,其拒絕或無法簽收者,應記明其事由;第二聯送達其指定之家屬或最近親屬,家屬或…
  20. 行政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第10條 懲罰定有期間者,自懲罰書送達被告之當日起算;以期間之末日為終止日。
  21. 行政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第11條 看守所依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施以被告數款之懲罰,同日執行之。前項懲罰不能同日執行者,應記明事由經看守所長官核准後,分別執行之。
  22. 行政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第13條 看守所應設置違規舍。移入違規舍被告應與其他被告分別羈押之。
  23. 行政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第14條 被告移入違規舍時,看守所人員應確認被告身分並核對經看守所長官核定懲罰之相關文件。
  24. 行政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第15條 被告移入違規舍時,看守所人員應告知執行期間,並於執行期間按日填寫被告移入違規舍觀察紀錄表。看守所得依管理需要分配舍房,並作成書面紀錄。
  25. 行政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第16條 看守所對於移入違規舍被告應施以輔導,並得增加個別輔導頻率,促進其遵守紀律。看守所對於移入違規舍被告,應排定適當運動及活動,嚴禁體罰。看守所應訂定違規舍作息時間表,報請監督機關核定後實施。
  26. 行政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第17條 看守所對於移入違規舍被告,應注意下列事項:一、應檢查其身體、衣類及攜帶之物品。二、應隨時注意其身心狀況。三、應分配之飲食、物品,不得與其他被告有差別待遇。四、應提供足敷使用之生活設施。五、舍房內電扇或抽風機之啟閉時段,不…
  27. 行政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第18條 對於移入違規舍被告生活處遇管制如下:一、應停止作業。二、穿著指定之服制。三、禁止吸菸。四、除電動刮鬍刀使用時發給外,禁止持有及使用電器物品。五、自費購買之物品,以日常生活必需品為限。除前項所定之生活處遇管制外,應依本法之…
  28. 行政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第19條 移入違規舍被告因借提或移押於其他看守所時,移出看守所應將第十五條第一項之書面紀錄移交移入看守所;移入看守所應予接續執行尚未執行日數。
  29. 行政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第20條 本辦法施行前,被告有妨害看守所秩序或安全之行為,尚未作成懲罰處分者,適用施行後之規定。
  30. 行政專利法 第99條 …同之物,推定為以該專利方法所製造。前項推定得提出反證推翻之。被告證明其製造該相同物之方法與專利方法不同者,為已提出反證。被告舉證所揭示製造及營業秘密之合法權益,應予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