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第7條 法規: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7條 違規事件調查程序中,對被告或相關人員進行訪談時,應作成訪談紀錄並錄音,必要時,亦得錄影。前項紀錄應交由被訪談者確認後簽名或捺印;其拒絕或無法簽名者,應將其事由記明於紀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