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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之免予執行、緩予執行及停止執行者,應經看守所長官核准後,始得為之。
依本法第八十條之廢止懲罰、不再執行及終止執行,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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