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看守所對於移入違規舍被告,應注意下列事項:一、應檢查其身體、衣類及攜帶之物品。二、應隨時注意其身心狀況。三、應分配之飲食、物品,不得與其他被告有差別待遇。四、應提供足敷使用之生活設施。五、舍房內電扇或抽風機之啟閉時段,不得無故縮短或限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