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看守所對於被告施以懲罰,應視違規行為情節之輕重,並審酌下列事項:一、行為之動機、目的。二、行為時所受之刺激。三、行為之手段。四、被告之平時行狀。五、行為對看守所秩序或安全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六、行為後之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