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第17條 法規: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17條 看守所對於移入違規舍被告,應注意下列事項:一、應檢查其身體、衣類及攜帶之物品。二、應隨時注意其身心狀況。三、應分配之飲食、物品,不得與其他被告有差別待遇。四、應提供足敷使用之生活設施。五、舍房內電扇或抽風機之啟閉時段,不得無故縮短或限制使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