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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再生醫療細胞操作管理辦法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細胞操作機構,得不經通知,定期或不定期查核;細胞操作機構及其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查核結果,中央主管機關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公開。
  2. 行政再生醫療細胞操作管理辦法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執行前二條查核,得邀請有關機關(構)或專家參與;查核時,得要求細胞操作機構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或物品,並得影印、抄錄、取樣、照相、錄音或錄影。
  3. 行政再生醫療細胞操作管理辦法 第8條 …三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前條第五款及第六款之變更,其變更申請及查核程序,準用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前二項規定之變更,細胞操作機構於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前,不得於原許可記載事項外執行細胞操作。第一項及第三項之變更許可,其有效期限同…
  4. 行政再生醫療細胞操作管理辦法 第9條 …滿六個月前至八個月間申請;每次展延期間,以三年為限;其申請及查核程序,準用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依前項規定申請展延,中央主管機關未於原許可有效期限前准駁者,除可歸責於細胞操作機構之事由外,原許可有效期限延長至准駁之日。
  5. 行政物質使用障礙症治療及生活重建業務之指定與管理辦法 第9條 …,應製作並保存指定業務相關資料;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因業務需要查核或調閱時,指定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6. 行政中藥批發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3條 …:指中藥批發零售業者,執行業務過程中接觸個人資料之人員。四、查核人員:指由中藥批發零售業者指定,負責稽核安全維護計畫執行情形及成效之人員。前項第二款專責人員與第四款查核人員,不得為同一人。
  7. 行政中藥批發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18條 查核人員應依第四條第六款規定,定期或不定期稽核安全維護計畫之執行情形及成效,並將稽核結果,向中藥批發零售業者提出報告。
  8. 行政化粧品批發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3條 …化粧品批發零售業者,執行業務之過程中接觸個人資料之人員。四、查核人員:指由化粧品批發零售業者指定,負責稽核安全維護計畫執行情形及成效之人員。前項第二款專責人員與第四款查核人員,不得為同一人。
  9. 行政化粧品批發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19條 查核人員應依第四條第六款規定,定期或不定期稽核安全維護計畫之執行情形及成效,並將稽核結果,向化粧品批發零售業者提出報告。
  10. 行政正子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第4條 …其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受理第一項申請,經審查文件、資料,並查核調劑作業處所,認定符合本準則規定,發給核准文件後,醫療機構或藥局始得調製。
  11. 行政再生醫療製劑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第3條 …併稱藥商),應依前項公告,訂定製劑安全監視計畫,妥適保存以備查核。中央主管機關得就第一項公告之部分品項,指定由藥商擬訂製劑安全監視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12. 行政再生醫療製劑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第9條 藥商應指定單位或人員,執行下列事項,並製作紀錄以備查核:一、第五條之通報。二、第七條安全性資料之蒐集及報告繳交。三、前條製劑風險評估及管控計畫之擬訂、執行及報告繳交。
  13. 行政再生醫療製劑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第12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查核藥商之製劑安全性監視作業或要求提供相關資料;藥商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執行前項查核或審視前項資料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或相關機關(構)參與或提供意見。
  14. 行政再生醫療製劑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保存辦法 第6條 …構提供再生醫療製劑供應來源、流向資料及其證明文件,並得為現場查核,藥商、醫療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執行前項稽查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或相關機關(構)代表參與。
  15. 行政再生醫療製劑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3條 …準則(GoodClinicalPractice,GCP)實地查核,每件應繳納之審查費如下:一、國外查核:每一國家新臺幣五十萬元。大陸地區亦同。二、國內查核:每一試驗機構新臺幣五萬元。
  16. 行政再生醫療製劑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12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第三條第二項之國外查核,執行人員及隨行專家之臨場費,應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標準,向被查核者收取。
  17. 行政罕見疾病藥物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2條 …幣一千五百元。(四)委託檢驗申請案審查,新臺幣三千元,須實地查核者,增加實地查核費用新臺幣六千元。(五)藥物製造許可登記事項之變更,新臺幣三千元,但僅涉及監製藥師變更者,則收費新臺幣七百五十元。(六)前五目之檢查、審查及…
  18. 行政非輻射電子醫療器材設備製造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3條 …三、所屬人員:指業者執行業務之過程中接觸個人資料之人員。四、查核人員:指由業者指定,負責稽核安全維護計畫執行情形及成效之人員。前項第二款專責人員與第四款查核人員,不得為同一人。
  19. 行政非輻射電子醫療器材設備製造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19條 查核人員應依第四條第六款規定,定期或不定期稽核安全維護計畫之執行情形及成效,並將稽核結果,向業者提出報告。
  20. 行政食品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3條 …所屬人員:指食品業者執行業務之過程中接觸個人資料之人員。四、查核人員:指由食品業者指定,負責稽核安全維護計畫執行情形及成效之人員。前項第二款專責人員與第四款查核人員,不得為同一人。
  21. 行政食品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19條 查核人員應依第四條第六款規定,定期或不定期稽核安全維護計畫之執行情形及成效,並將稽核結果,向食品業者提出報告。
  22. 行政食品藥品醫療器材化粧品檢驗機構認證收費標準 第2條 …六千元。(二)增項、變更: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三)無執行實地查核之變更:新臺幣五千元。二、書面審查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二千元。三、實地查核費:每人每天新臺幣四千六百元。四、認證證明書費:新臺幣三千元。前項第一款認證申請費,…
  23. 行政特定檢驗實驗室開發檢測認證收費標準 第2條 …證事項新增:(一)申請費:每一申請案新臺幣四萬元。(二)實地查核費:每一檢測項目新臺幣六萬元。二、國外實驗室初次認證,或認證事項新增:(一)申請費:每一申請案新臺幣八萬元。(二)實地查核費:每一檢測項目新臺幣十二萬元。三…
  24. 行政特定檢驗實驗室開發檢測認證收費標準 第4條 辦理第二條國外實驗室認證之實地查核人員及專家臨場費,應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相關規定,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申請查核者收取。
  25. 行政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第2條 …、查驗:指對輸入醫療器材於輸入許可前,以逐批或抽批方式所為之查核、檢驗。二、查核:指由查驗人員依法執行品目、包裝外觀、標示或其他項目之檢查、核對。三、檢驗:指於實驗室進行感官、化學、生物或物理性之檢查、化驗。四、查驗機關…
  26. 行政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二)加強抽批查驗:抽驗率為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三、現場查核:於醫療器材存置處所執行查核。輸入之醫療器材,其查核項目、檢驗項目及檢驗方法,規定如附表二。
  27. 行政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7條 …辦理查驗,報驗義務人應繳納下列行政規費:一、審查費。二、現場查核費。三、通知書費。四、電腦傳送訊息更正費。五、檢驗費。前項各款收費數額,規定如附表三。
  28. 行政醫療器材回收處理辦法 第4條 …之醫療器材市售品及庫存品,應依下列規定處理:一、本國製造:經查核或檢驗後仍可改製使用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派員監督原製造廠商限期改製;其不能改製或屆期未改製者,沒入銷燬之。二、國外輸入:即行封存,並由直轄市、縣(…
  29. 行政醫療器材回收處理辦法 第13條 …作業之後續處理方法及日期,對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予以查核,並將查核結果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30. 行政醫療器材行政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下:一、查驗登記:(一)全球首創無類似品,應執行國外製造業者查核: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二)優先審查:新臺幣十八萬元。(三)新原理、新結構、新材料、新效能或無類似品:新臺幣十三萬元。(四)第三等級醫療器材:新臺幣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