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回收處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醫療器材回收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1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審酌醫療器材回收作業之後續處理方法及日期,對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予以查核,並將查核結果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