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細胞操作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再生醫療細胞操作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9條 細胞操作許可之有效期間為三年;有展延必要者,應於期滿六個月前至八個月間申請;每次展延期間,以三年為限;其申請及查核程序,準用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依前項規定申請展延,中央主管機關未於原許可有效期限前准駁者,除可歸責於細胞操作機構之事由外,原許可有效期限延長至准駁之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