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細胞操作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再生醫療細胞操作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3條 申請細胞操作許可者(以下簡稱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附件二所列文件、資料,並繳納規費後,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前項文件、資料,有欠缺得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