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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衛生福利部
醫事目
再生醫療細胞操作管理辦法
第12條
再生醫療細胞操作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
再生醫療細胞操作管理辦法
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12條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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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本辦法施行前,細胞操作機構已依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之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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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再生醫療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執行細胞操作之醫療機構及其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委託之再生醫療生技醫藥公司或醫療機構(以下併稱細胞操作機構),其執行細胞操…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申請細胞操作許可者(以下簡稱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附件二所列文件、資料,並繳納規費後,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前項文件…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申請者之文件、資料完備者,應進行實地查核。實地查核時,申請者應當場執行細胞操作,供查核人員檢視…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細胞操作機構,得不經通知,定期或不定期查核;細胞操作機構及其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查核結果,中央…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執行前二條查核,得邀請有關機關(構)或專家參與;查核時,得要求細胞操作機構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或物品,並得影印…
第7條
第四條第三項之細胞操作許可,應記載下列事項:一、細胞操作機構名稱。二、細胞操作機構地址。三、細胞操作場所名稱。四、細胞操…
第8條
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記載事項有變更,或第四款記載事項因門牌整編或行政區域調整而變更者,細胞操作機構應自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
第9條
細胞操作許可之有效期間為三年;有展延必要者,應於期滿六個月前至八個月間申請;每次展延期間,以三年為限;其申請及查核程序,…
第10條
違反第二條有關細胞操作之方法、管制措施、運銷或第八條第四項許可事項變更之規定者,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
第11條
本辦法施行前,細胞操作機構已依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之規定,取得細胞製備場所認可者,得於核定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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