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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 26 頁- 行政衛生主管機關輔導設置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施行前,經衛生主管機關輔導設置之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應於本辦法施行日起三年內,向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補正,並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設置、操作及營運。
- 行政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3條 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得以下列方式設立:一、醫師公會:由醫師公會集合各醫療機構、醫事檢驗所,共同清除或共同處理其產生之醫療廢棄物。二、合作社:由醫療機構、醫事檢驗所成立合作社,共同清除或共同處理其產生之醫療廢棄物。三、財團法…
- 行政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4條 共同清除機構之設立,應具備下列條件:一、應有足以購置醫療廢棄物清除設施之設立及營運資金。二、應有具甲級廢棄物清除技術員或甲級廢棄物處理技術員資格之主任管理員一人。
- 行政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5-1條 同一機構兼具共同清除、處理業務者,其共同處理機構之甲級廢棄物處理技術員得兼任清除機構技術員。
- 行政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6條 主任管理員應負責共同清除機構或共同處理機構之正常營運及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技術之管理,並應審查及簽署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申報之相關文件。
- 行政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7條 共同清除機構之設立,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署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設立及營運資金之證明文件。三、醫療機構、醫事檢驗所名冊及共同關係等相關資料。但以股份有限公司方式設立者,並應檢具投資名冊及其各該投資比例等證明文件。四、…
- 行政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9條 共同清除機構設立完成後,應檢具下列相關文件,向本署申請共同清除營運許可,發給共同清除營運許可證,始得營運:一、申請書。二、合作社登記執照、法人登記證書、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公會立案證明文件及章程。三、共同清除機構設立許可文…
- 行政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1條 本署得設審查小組,審查有關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申請設立及營運許可事項。
- 行政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2條 共同清除機構營運許可證應登載事項如下:一、核准字號及日期。二、機構名稱及地址。三、組織。四、負責人姓名、住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五、主任管理員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六、清除設施用地地點。七、清除醫療廢棄物之種類及代…
- 行政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4條 共同清除、處理營運許可證之有效期限為五年,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至五個月得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不得逾五年,逾期應重行申請許可。
- 行政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5條 共同清除機構其共同清除營運許可證有效期限之展延,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署申請:一、申請書。二、原發營運許可證。三、醫療機構、醫事檢驗所名冊及共同關係等相關資料。但以股份有限公司方式設立者,並應檢具投資名冊及其各該投資比例等證…
- 行政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7條 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十五日前向本署申報前半年之營運及操作紀錄,其申報格式及保存方式,準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之規定。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完工開始營運之實際營運月數不足半年時,前項營運及操作紀…
- 行政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8條 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或本署得調閱及追蹤查核共同清除、處理機構之營運、操作及申報紀錄等相關資料。前項調閱及追蹤查核,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應配合辦理,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行政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9條 共同清除機構之清除車輛,應於明顯處標示機構名稱、聯絡電話及許可證(函)字號。清除感染性醫療廢棄物者,除應依前項標示外並應標示感染性事業廢棄物之特性標誌,並應隨車攜帶對該醫療廢棄物之緊急應變方法說明書及緊急應變處理器材。
- 行政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20條 共同清除、處理機構之申請作業,地方政府應積極協助解決其遭遇之問題,並予以指導、輔導之。
- 行政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21條 …得委託特定機關(構)辦理審查、訓練、輔導、評鑑及表揚績優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及工作人員等事項。
- 行政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22條 共同清除、處理機構許可事項之變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醫療機構、醫事檢驗所名冊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本署申請辦理變更。二、主任管理員、廢棄物清除…
- 行政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23條 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署通知限期完成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未完成者,廢止其許可:一、有前條之情事,未依規定辦理變更者。二、喪失經營業務能力或連續十二個月內無經營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業務者。三、從事未經許可…
- 行政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24條 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暫停營運超過三個月以上者,應於屆滿三個月後十五日內報請備查,並繳回營運許可證;如於營運許可證繳回後一年內復業者,應向本署申請發還之,始得繼續營運。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終止營運者,應自終止營運之日起於一個月…
- 行政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25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設立之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應於本辦法施行日起三年內,依第九條或第十條規定申請核發共同清除營運許可證或共同處理營運許可證。逾期未辦理者,本署得廢止其許可。
- 行政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26條 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廢止許可,其未完成之清除、處理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處理:一、於限期內委託合法之清除、處理機構代為清理,並將執行完成之報告書送本署備查。二、逾期不為清除、處理時,依本法第七十一條之相關規定辦理。
- 行政醫院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13條 …存媒介物於報廢、汰換或轉作其他用途時,確保個人資料完全移除或清除,無洩漏之虞。
- 行政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4條 …利用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事業廢棄物基本資料。二、清除計畫。三、再利用計畫。四、試運轉計畫。五、污染防治計畫。六、再利用產品品管及銷售計畫。七、異常運作處理計畫。八、緊急應變計畫。九、國內外再利用可行性實廠實績…
- 行政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5條 …試驗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事業廢棄物基本資料。二、清除計畫。三、再利用計畫。四、污染防治計畫。五、試驗期間之品管計畫。六、異常運作處理計畫。七、緊急應變計畫。八、相關佐證資料。九、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第一項試…
- 行政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2條 …利用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事業廢棄物基本資料。二、清除計畫。三、再利用計畫。四、再利用產品銷售紀錄。五、工安環保檢測及監測資料。六、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
- 行政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5條 …,報本部備查:一、事業或再利用機構之名稱、地址或負責人。二、清除方式。三、清除機具或車輛。四、產品貯存方式。
- 行政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6條 …表管理方式或許可文件內容另有規定外,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前之清除,由事業或再利用機構依下列方式為之:一、自行清除。二、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三、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清除。四、委託領有共同清除營運許可…
- 行政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7條 事業機構於委託清除或再利用前,應先與再利用機構及合法運輸業、公民營清除機構或共同清除機構簽訂契約書,並妥善保存三年留供查核。前項契約書,應包括受託者依法取得清除該類廢棄物之資格或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已取得該再利用廢棄物…
- 行政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8條 事業對於事業廢棄物清除日期、再利用之種類、名稱、數量、用途及機構名稱,應作成紀錄。再利用機構對於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日期、種類、名稱、數量、用途、事業名稱、產品銷售流向與數量、剩餘及衍生廢棄物之處置,應作成紀錄。再利用機構…
- 行政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23條 …業務。但已收受之未再利用或再利用後之廢棄物,應依本法相關規定清除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