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8條 法規: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18條 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或本署得調閱及追蹤查核共同清除、處理機構之營運、操作及申報紀錄等相關資料。前項調閱及追蹤查核,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應配合辦理,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