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26條 法規: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26條 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廢止許可,其未完成之清除、處理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處理:一、於限期內委託合法之清除、處理機構代為清理,並將執行完成之報告書送本署備查。二、逾期不為清除、處理時,依本法第七十一條之相關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