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25條 法規: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25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設立之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應於本辦法施行日起三年內,依第九條或第十條規定申請核發共同清除營運許可證或共同處理營運許可證。逾期未辦理者,本署得廢止其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