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4條 法規: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14條 共同清除、處理營運許可證之有效期限為五年,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至五個月得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不得逾五年,逾期應重行申請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