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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國庫法 第14條 中央政府各機關之支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應於國庫存款戶內支付之。各項歲出之支付,應依據預算及其核定分配預算規定之法定用途與條件辦理。
  2. 行政國庫法 第15條 中央政府各機關核定之分配預算及各項支付法案,應由財政部分別通知各該管地區支付機構。
  3. 行政國庫法 第16條 中央政府各機關之支出,應於履行支付責任時,簽具付款憑單,通知各該管地區支付機構,核對分配預算或其有關之支付法案支付之。未實施集中支付各機關之支出,由財政部依據核定分配預算或其有關之支付法案簽具撥款憑單,送經審計部核簽後,…
  4. 行政國庫法 第17條 中央政府各機關簽具之付款憑單,應由各該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及主辦會計人員,負責為合法支用之簽證。
  5. 行政國庫法 第20條 地區支付機構支付中央政府各機關之支出,應通知支用機關。各支用機關之支出,及國庫代理機關關於國庫存款戶之支付,均應按期分報財政部、中央主計機關及審計部。
  6. 行政國庫法 第28條 政府為調節國庫收支,得發行國庫券或洽借未滿一年之借款;其發行或洽借,以法律定之。
  7. 行政國庫法 第36條 中央政府各機關依法不由國庫代理機關辦理之現金、票據、證券出納保管事項,應將各種會計報告,分送財政部查核;必要時,財政部並得派員稽核之。
  8. 行政國庫法 第37條 國庫主管機關及代理國庫機關,對於政府財產之契據與關於債權、債務之重要契約及票據、證券之保管,應分類編號,詳明記載,妥為保存;如有必要,並應抄錄副本或攝製照片。
  9. 行政國庫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法及本細則所稱之中央政府各機關係指在中央政府總預算內具有單位預算之機關,暨其所屬之分支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
  10. 行政國庫法施行細則 第4條 中央銀行代理國庫,應在中央政府所在地設總庫,並得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轉委託其他銀行、合作金庫或郵政機關,代辦全部或部分國庫事務;其轉委託之責任,仍由該行負之。
  11. 行政國庫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本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中央政府各機關應專戶存管之款項,指左列各種款項:一、依法律、條約、協定,設定基金之命令、契約、或遺囑所定應專戶存管之特種基金。二、各機關歲入以外依法令所定應專戶存管之其他公款暨保管款項。三、暫緩實施集…
  12. 行政國庫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中央政府各機關自行收納彙解國庫之收入,應掣發收據。但有左列情形之一,得免掣發:一、委託金融機構、其他機關或法人代收,其已掣據予繳款人者。二、以機器收款,其已掣據予繳款人者。三、以機器收款,該機器具有計數統計功能可憑以製作…
  13. 行政國庫法施行細則 第31條 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設置之地區支付機構,財政部應配合中央政府機關分佈情形,劃定支付區,分區設置之。支付區之劃分及支付機構之設置,應經行政院核定。
  14. 行政國庫法施行細則 第34條 …條第一項所稱之支用機關,係指各該管地區支付機構辦理支付之中央政府各機關之本機關及其所屬之分支機關。本法同條第二項所稱之支用機關,係指向中央主計機關及審計機關編報會計報告之支用機關。
  15. 行政國庫法施行細則 第35條 地區支付機構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支付中央政府各機關之支出時,應依左列規定辦理:一、各該管地區支付機構經辦其轄區內各機關之支付或轉帳款項,於辦理支付作業完竣後,按日編製「每日憑單支付對帳單」通知支用機關。二、每屆月終…
  16. 行政國庫法施行細則 第40條 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國庫代理機關經管中央政府各機關之票據、證券及財產之契據之保管,應由各地國庫於每月終了,將各寄存機關保管品收付情形分別開具寄存保管品對帳單,送各寄存機關核對,並將結存情形按期編製報表。
  17. 行政規費法 第2條 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對於規費之徵收,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法院徵收規費有特別規定者,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18. 行政規費法 第3條 本法所稱規費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在鄉(鎮、市)為鄉(鎮、市)公所。
  19. 行政規費法 第10條 …關應依下列原則,訂定或調整收費基準,並檢附成本資料,洽商該級政府規費主管機關同意,並送該級民意機關備查後公告之:一、行政規費:依直接材(物)料、人工及其他成本,並審酌間接費用定之。二、使用規費:依興建、購置、營運、維護、…
  20. 行政規費法 第21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違反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有應徵收之規費而不徵收者,其上級政府得視實際情形,酌予減列或減撥補助款。各機關學校違反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有應徵收之規費而不徵收,或違反第十一條規定未定期檢討…
  21. 行政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第3條 本公司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並得於國內外適當地點設分支機構。
  22. 行政財政部國庫署組織條例 第2條 …)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國庫制度之規劃、業務監督、考核及地方政府公庫行政之督導事項。二、關於中央政府財政收入計畫之籌擬、預算收支解撥及國庫財務調度事項。三、關於增進中央政府之財務效能及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事項。四、關於特…
  23. 行政土地稅法 第2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田賦實物經收機關為直轄市、縣(市)糧政主管機關。
  24. 行政土地稅法 第5條 …、土地設定典權者,為出典人。前項所稱有償移轉,指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或徵收等方式之移轉;所稱無償移轉,指遺贈及贈與等方式之移轉。
  25. 行政土地稅法 第6條 為發展經濟,促進土地利用,增進社會福利,對於國防、政府機關、公共設施、騎樓走廊、研究機構、教育、交通、水利、給水、鹽業、宗教、醫療、衛生、公私墓、慈善或公益事業及合理之自用住宅等所使用之土地,及重劃、墾荒、改良土地者,得…
  26. 行政土地稅法 第10條 …場、檢驗場等用地。本法所稱工業用地,指依法核定之工業區土地及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之土地;所稱礦業用地,指供礦業實際使用地面之土地。
  27. 行政土地稅法 第11條 …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十,且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應予增建、改建或重建之私有及公有非公用建築用地。
  28. 行政土地稅法 第12條 本法所稱公告現值,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公告之土地現值。
  29. 行政土地稅法 第18條 …地。二、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三、寺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四、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五、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在依法劃定之工業區或工業用地公…
  30. 行政土地稅法 第21條 凡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應徵空地稅之土地,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至五倍之空地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