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法 第20條 法規:國庫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相關法規 國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20條 地區支付機構支付中央政府各機關之支出,應通知支用機關。各支用機關之支出,及國庫代理機關關於國庫存款戶之支付,均應按期分報財政部、中央主計機關及審計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