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費法 第2條 法規:規費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2條 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對於規費之徵收,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法院徵收規費有特別規定者,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