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法規:國庫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相關法規 國庫法母法 第22條 中央政府各機關自行收納彙解國庫之收入,應掣發收據。但有左列情形之一,得免掣發:一、委託金融機構、其他機關或法人代收,其已掣據予繳款人者。二、以機器收款,其已掣據予繳款人者。三、以機器收款,該機器具有計數統計功能可憑以製作報表供內部控管、審核者。前項收據格式,由各機關自行訂定;其印製、保管、使用,依各機關內部控管作業程序確實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