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本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中央政府各機關應專戶存管之款項,指左列各種款項:一、依法律、條約、協定,設定基金之命令、契約、或遺囑所定應專戶存管之特種基金。二、各機關歲入以外依法令所定應專戶存管之其他公款暨保管款項。三、暫緩實施集中支付機關之經費款項。前項各款專戶存管款項之收支管理,應依行政院核定之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存管款項收支管理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