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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 第19條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第三條、第九條至第十七條之籌設許可、營業許可及其變更、復業、停業、展延處分、技術員或技工之解(補)僱之備查,應通知其他地方主管機關、自來水事業機關(構)及水管工程相關同業公會。
  2. 行政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 第20條 承裝商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規定,申請籌設許可、營業許可、變更營業許可、展延營業許可期限及復業時,應一併繳驗水管工程相關同業公會會員證。
  3. 行政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 第21條 地方主管機關廢止承裝商營業許可時,應同時通知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廢止或變更其公司或商業登記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
  4. 行政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 第22條 本辦法之申請書、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技術員與技工工作證及其他相關書表文件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5. 行政基隆河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 第7條 …七十八條之一規定向水利署第十河川分署(以下簡稱河川分署)申請許可。
  6. 行政基隆河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 第8條 …行為,應由當地建築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法令及洪氾區二級管制區建築許可審核基準審核後,始得發給建築執照;其許可審核基準,由本部會同內政部訂之。
  7. 行政基隆河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 第10條 …造物、植物或其他變更地形之情事,經實地勘測認確不符河川區域內許可使用審查規定者,得經水利署報請本部限期令所有人或使用人自行拆除、改善或移除;其經許可建造、施設或種植而尚未開工或正在施工或種植者,亦同。
  8. 行政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第3條 …生設備或其他設備之產品,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省水標章使用許可。前項所定用水設備、衛生設備或其他設備之產品項目及規格標準如附件。申請人為產品銷售代理者,應檢具產品生產者授權申請省水標章之證明文件。第一項申請人取得省水標…
  9. 行政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第5條 申請核發省水標章使用許可,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申請文件各一式二份,於繳納審查費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之:一、申請人及產品基本資料表。二、申請人資格證明文件。三、附件各項產品規格項目之申請日前三年內之產品檢測報告。…
  10. 行政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第9條 省水標章使用許可申請案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駁回,所繳審查費不予退回:一、產品不符合附件所列標準。二、申請文件不實、偽造、變造或不完整。依前項規定駁回申請前,應附具駁回理由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限期陳述意見。
  11. 行政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第10條 省水標章使用許可申請案經審查符合本辦法之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核發省水標章使用許可。依附件各項產品規格已訂有分級者,應據以核發金級或普級省水標章使用許可;未分級者,核發普級省水標章使用許可。同一使用人對同一產品項目之同一…
  12. 行政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第11條 省水標章使用許可,應分別記載使用人、地址、產品項目及型號、許可編號及有效起迄日期。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八條規定之方式,對外公開前項省水標章使用許可內容。
  13. 行政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第12條 省水標章使用許可有效期間為自許可核定日起三年。
  14. 行政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第13條 省水標章使用許可於期限屆滿時失效,期限屆滿後仍有繼續使用必要者,應於期滿前三個月起一個月內提出展延申請,逾期則須重新申請。前項展延申請,除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申請日前三年內產品檢測報告及第五款規定之相關文件外,應檢具…
  15. 行政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第14條 省水標章使用許可記載之使用人或地址如有變更,使用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九十日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於繳納變更費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省水標章使用許可。
  16. 行政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第17條 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撤銷省水標章使用許可: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省水標章使用許可。二、提供偽造、變造資料或為不實、不完全陳述,致使中央主管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核發省水標章使用許可。
  17. 行政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第18條 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省水標章使用許可:一、未依附圖規定正確使用省水標章,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二、省水標章使用許可記載之使用人有變更,未依第十四條規定辦理。三、省水標章使用許可記載之地址有變更…
  18. 行政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第19條 經廢止或撤銷省水標章使用許可,使用人應立即停止使用省水標章,中央主管機關並應公告之。
  19. 行政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第21-1條 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前已取得省水標章使用許可者,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提出省水標章使用許可展延申請時,仍得檢附原申請許可所檢具之電磁相容性檢測報告,不受一百十二年七月七日修正發布之附件有關產品具電子控制式裝置者,須…
  20. 行政排水管理辦法 第4條 …設施之檢查、維護管理事項。五、區域排水設施範圍申請使用案件之許可、廢止及撤銷。六、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之巡防與違法案件之取締及處分。七、防汛、搶險事項。八、其他有關區域排水之行政管理事項。
  21. 行政排水管理辦法 第32條 管理機關辦理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內之使用許可時,其有關許可事項之審核基準、許可期限及其他管理事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河川管理辦法有關河川區域許可使用之規定辦理。
  22. 行政排水管理辦法 第33條 …止危害公共安全緊急需要者,得先行為之,但應於三十日內補辦申請許可;管理機關並得於必要時命其採取適當之補救措施後始予許可。
  23. 行政排水管理辦法 第36條 申請許可使用,應經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許可或核准文件者,管理機關得先行核發附停止條件之許可處分,使其得據以取得該等文件。其申請人未於六個月內取得者,該處分自始不生效力。但有特殊原因並經管理機關同意者,得延長之。
  24. 行政排水管理辦法 第37條 …掛號催繳,經催繳未在原繳納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繳清者應即廢止其許可使用;其所積欠之使用費,應於其保證金中扣除。
  25. 行政排水管理辦法 第38條 於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內經許可使用者,其使用人對施設之建造物或其使用範圍應負維護管理責任;如造成他人之損害,應負責賠償。許可期限屆滿或期限屆滿前之停止使用或經廢止許可者,管理機關應限期命使用人整復或回復原狀;逾期仍未整復或回…
  26. 行政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 第3條 …造完成之合法建築物。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其自治條例所許可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建築構造物。四、依廢止前臺灣省違章建築拆除認定基準第二點第十款規定,取得專供畜禽生產證明文件,或取得專供農業生產之寮舍接水、接電證明書…
  27. 行政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10條 …事業用地者,其作加氣站使用之同意認定、加氣站籌建之核准或經營許可執照經廢止或失效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地政機關,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辦理。
  28. 行政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16條 …查驗表檢查加氣站,審查合格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加氣站經營許可執照。申請人未於第一項期限內依規定申請核發經營許可執照,有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時,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於期限屆滿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延展,延…
  29. 行政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17條 經營加氣站業務者取得加氣站經營許可執照後,應依有關法令辦妥營業證照,並應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但未能於規定期限內開始營業而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延展,延展期限每次不得逾六個月。
  30. 行政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21條 …之二。第一項第五款設置總面積不得逾二十平方公尺。加氣站於經營許可執照被廢止或終止營業後,其兼營項目之核准應一併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