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第14條 法規: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14條 省水標章使用許可記載之使用人或地址如有變更,使用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九十日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於繳納變更費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省水標章使用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