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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經廢止或撤銷省水標章使用許可,使用人應立即停止使用省水標章,中央主管機關並應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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