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中央主管機關對使用人使用省水標章之產品,得不定期於營業地點或生產製造之工廠,實施抽查或產品檢驗;其結果應作成報告書,送達使用人。前項抽查或產品檢驗結果,有不符合本辦法附件之規格標準者,使用人應於六個月內改善,並通知中央主管機關實施複查。前項複查之費用由使用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