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10條 省水標章使用許可申請案經審查符合本辦法之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核發省水標章使用許可。依附件各項產品規格已訂有分級者,應據以核發金級或普級省水標章使用許可;未分級者,核發普級省水標章使用許可。同一使用人對同一產品項目之同一型號,重新申請省水標章使用許可時,自該使用許可有效日起,原省水標章使用許可失其效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