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河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 第7條 法規:基隆河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7條 洪氾區一級管制區內禁止施設房屋、傾倒廢棄物或廢土、擅採砂石、圍築魚塭、插或吊蚵或其他養殖行為。除前項規定之禁止事項外,於一級管制區內施設、改建、修復、拆除建造物、種植植物或其他變更原有地形之行為,應依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規定向水利署第十河川分署(以下簡稱河川分署)申請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