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洪氾區範圍及其分區分級管制劃定公告後,該範圍內之都市計畫或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容許使用項目,應配合洪氾區之管制使用;其有變更使用分區及容許使用項目之必要時,由本部移請都市計畫及區域計畫主管機關辦理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