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所稱洪氾區為基隆河流域有下列情形之地區:一、依水利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已公告之基隆河治理基本計畫用地範圍線內之土地。二、依據基隆河整體治理計畫設置之滯洪區。三、基隆河整體治理計畫實施完成前,毗鄰治理計畫用地範圍之低窪有淹水之虞地區。四、基隆河整體治理計畫實施完成前,因地勢低窪或其他因素致有經常淹水之虞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