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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6 / 200 頁- 行政標準法 第8條 已有相關國際標準或我國團體標準存在,而其適用範圍、等級、條件及水準等均適合我國國情者,標準專責機關得據以轉訂為國家標準。依前項轉訂為國家標準時,得不經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程序。
- 行政標準法 第9條 國家標準自公布之日起五年內,無修訂之建議時,標準專責機關應加以確認。經確認之國家標準,亦同。
- 行政標準法 第10條 標準專責機關依職權或申請,經審查委員會審議,選定國家標準項目,實施驗證業務;必要時,並得經審查委員會審議,取消該選定。依前項選定及取消之國家標準項目,由標準專責機關公告之。
- 行政標準法 第11條 標準專責機關對前條選定之國家標準項目,得依廠商之申請實施驗證;經驗證合於驗證條件及程序者,得核准其使用正字標記。前項驗證條件、程序、正字標記圖式及其使用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正字標記之使用,除合於…
- 行政標準法 第13條 主管機關為獎勵標準之制定及推行,得訂定獎勵辦法。
- 行政標準法 第14條 主管機關得委託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標準化認證機構辦理認證業務。前項標準化及認證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標準法 第15條 標準專責機關應設置或指定查詢單位,提供標準或驗證相關事項文件、資訊供應之服務。
- 行政標準法 第16條 違反第十一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擅自使用正字標記,經標準專責機關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行為人改正時為止。依前項規定所處之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移送法…
- 行政標準法 第17條 標準專責機關就擅自使用正字標記之違法情事,認為對消費者之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有所損害或有損害之虞時,應公告違法者之名稱、地址、商品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 行政標準法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標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標準法施行細則 第2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條但書規定引用國家標準全部或部分內容為法規者,應訂明該國家標準之總號及名稱。
- 行政標準法施行細則 第3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引用國家標準全部或部分內容為法規,未註明該國家標準公布或修訂公布日期者,如該國家標準內容修訂時,應以修訂後之國家標準內容為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引用國家標準全部或部分內容為法規,且註明該國家標準公布或修訂公…
- 行政標準法施行細則 第4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引用國家標準全部或部分內容為法規者,應函知標準專責機關。該引用國家標準之法規修正或廢止時,亦同。
- 行政中央管河川採取土石使用河川公地使用費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中央管河川採取土石使用河川公地使用費收費標準 第2條 中央管河川各水系之採取土石使用河川公地使用費收費標準如附表。
- 行政中央管河川採取土石使用河川公地使用費收費標準 第3條 …辦理中央管河川疏濬兼供土石作業,其採取土石使用費得依前條收費標準之金額減免百分之七十。
- 行政中央管河川採取土石使用河川公地使用費收費標準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經濟部水利署提供水文資訊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經濟部水利署提供水文資訊收費標準 第2條 本標準所稱水文資訊,指由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產製及儲存,並經本署完成檢核程序之地面水、地下水、近海水文及河川大斷面等電子資訊。
- 行政經濟部水利署提供水文資訊收費標準 第6條 依本標準申請水文資訊所衍生之金融機構手續費,由申請者負擔。
- 行政經濟部水利署提供水文資訊收費標準 第7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水利法 第48條 防水、引水、蓄水、洩水之建造物,如有水門者,其水門啟用之標準、時間及方法,應由興辦水利事業人預為訂定,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並公告之,主管機關認為有變更之必要時,得限期令其變更之。
- 行政水利法 第54-1條 …、養殖水產物或種植植物。六、排放不符水污染防制主管機關放流水標準之污水。七、違反水庫主管或管理機關公告許可之遊憩範圍、活動項目或行為。於水庫蓄水範圍內施設建造物,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前項許可,主管機關得委託水庫管理機關(…
- 行政水利法 第71條 減少閘壩啟閉之標準、水位或時間,由主管機關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
- 行政水利法 第83-11條 …出流管制計畫書與出流管制規劃書及其變更,應收取審查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水利法 第83-13條 新建或改建建築物應設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其適用範圍及容量標準,應參考建築法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 行政水利法 第86條 …護內陸通航水道及其港埠工程,得向通行之船舶徵收河工費,其徵收標準及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交通部訂定之。
- 行政水利法 第87條 …收防洪受益費。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徵收防洪受益費之區域及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水利法 第88條 …之。前項土地上設有工廠、礦場、商店或其他建築改良物者,其徵收標準,應按受益程度訂定細則徵收之。
- 行政水利法 第90條 …向申請人徵收登記費、水權狀費或臨時用水執照費及履勘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